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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相关政策解读

2017-07-1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分时租赁车辆数量是否需要总量调控

  分时租赁是传统汽车租赁业服务模式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应当鼓励发展。但同时,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要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与本地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能否利用私家车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我国机动车按照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两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税费率等方面都执行不同的管理要求。汽车租赁是以汽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同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登记调整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即可从事分时租赁服务。为此,《指导意见》明确租赁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为租赁,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相应规定执行。车辆相关保险按照租赁车辆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以更好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和承租人合法权益。

  ◇为什么提出鼓励开发符合汽车租赁业务特点的保险产品

  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为什么汽车租赁不能提供驾驶劳务

  汽车租赁以汽车为租赁物提供服务,租赁对象仅为交通工具本身,如果允许随车一并提供驾驶劳务,则其所提供的服务将与以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为特征的出租汽车形成交叉,导致两者业务边界难以清晰界定,无论在市场运行还是行业管理上,都将产生混乱和冲突。

  ◇分时租赁车辆座位数为什么规定为9座及以下

  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是城市出行的一种新的选择。分数租赁的有序规范发展,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驾驶9座以上车辆需要持有B1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大多数城市居民只持有C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因此,规定分时租赁车辆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符合城市居民个性化出行实际,有利于促进分时租赁的发展。

  ◇分时租赁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押金会不会存在风险

  租赁车辆价值较高,收取押金是汽车租赁行业的通行做法,当前一些分时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主要目的是对用户行为进行担保。同时,也有企业采用“会员制、免押金”模式为用户提供用车服务。分时租赁经营者收取了大量用户的押金,容易形成巨额资金沉淀并极易挪作他用,一旦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存在押金难以退还等风险。因此,《指导意见》明确,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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