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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道路运输企业的改制问题

2012-10-24   来源:交通财会  打印 字号:T|T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从目前国有道路运输企业改制实践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基本上由上级委派任命或由原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原领导班子成员顺其自然成了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尤如大家说的,改来改去还是这班人,由此就使现代企业制度设计中“三会”制衡机制失去效力。因此,必须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必须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制度

  首先要实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办法,不能由上级委派和任命。同时为保证改制后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应适当加大职工(职工持股会)董事的比例,使企业内部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的选举上有一定的选举权。其次企业的董事应逐渐向社会化、知识化方向发展,使董事组成更具科学化。只有这样,董事会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正确履行其应有的职权,才能保证众多中小股东的权益,企业改制才会稳步推进。

  2.实行经理个人负责制

  必须实行经理个人负责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它要求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要在董事会领导下实行个人负责制。必须要有明确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两者的分离表明两者追求的目标存在差异,有利于建立相互制衡的关系。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要逐步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由市场竞争中产生。

  3.必须完善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应由代表股东利益的懂经济管理和监督的人员组成,监事人员应通过持股会委派或聘任的办法产生。监事要有反“控制”能力,对轻率决策、挥霍公款、转移资金、财务不实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要有能力管、有能耐管,这样才能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才能保证企业利益不流失和企业进一步得到发展。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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