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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汽车维修业 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

2014-09-18   来源:交通运输部  打印 字号:T|T

 

  (二十一)推进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作用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创新机制和模式,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围绕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鼓励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十二)依法加强维修市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监管,确保企业符合开业许可条件。要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安全生产考评不达标的维修企业,要暂停其经营资格,严肃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及承修报废汽车、盗抢汽车等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汽车维修企业要严格落实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发现拼装、盗抢、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同一车型多起同类安全隐患或可能存在产品缺陷的,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的监管,督促企业使用符合标准及CCC认证要求的维修配件,对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汽车配件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并通报质检部门追究生产者责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汽车配件产品的,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经营者集中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的,要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造成汽车安全隐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维修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部门政策服务和联合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发改(价格)、公安、环保、商务、工商、质检及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制定和协作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争取将汽车维修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为包括汽车维修业在内的汽车后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人民群众满意修车、放心开车、享有高品质汽车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行业政策标准研究。
  要加强汽车维修业政策标准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要研究完善汽车维修业发展战略规划及评价指标体系,为汽车维修业布局规划和发展水平衡量提供客观依据。要加强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增强标准规范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研究出台汽车后市场发展政策,构建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提出我国汽车后市场发展评价指数,推动汽车消费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五)发挥行业中介组织自律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各级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和企业的动态,积极回应企业和消费者的诉求。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基础研究、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装备推广、行业文明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增强行业凝聚力、弘扬行业正能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在服务行业上下游产业、延伸行业价值链条、促进汽车后市场创新、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开拓,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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