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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85号)

2014-04-23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二)深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促进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开展客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组织编写典型事故案例,组织道路客运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是组织编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指南》,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展安全自我评估,进一步促进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联合组织《规范》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交通运输系统内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6月底,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一批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并下达挂牌督办整改通知;年底前,要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整改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的长期工作认真抓好、抓出成效。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各地要在交通运输部统一宣贯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突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确保管理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办法》内容要求。二是运输企业开展对照自查自纠。6月底前,各地要在前期卫星定位系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照《办法》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情况。三是开展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贯彻落实《办法》、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不定期地组织对运输企业贯彻执行《办法》情况开展联合突击检查。
  (四)联合整治客车非法营运行为。一是集中整治包车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审核把关,对包车运营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抽检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线路运营的,以及客运车辆长期在异地从事违规包车客运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的路检路查,对包车客运标志牌起讫点均与车籍地不一致的,或者包车客运标志牌准许运行的线路与实际不一致的,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查处和卸客转运。二是联合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6月底前,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的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大排查、大清查,全面清查汽车租赁企业资质、租赁汽车数量、车辆的使用性质、租赁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等,对承办租赁大中型客车的,要重点登记、跟踪调查车辆租赁使用情况,发现非法营运的,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行为。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点,加强对过往客车的登记检查,属于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的,要依法查处并做好卸客转运。
  (五) 进一步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安全带—生命带”活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提高客车被动安全性、减少事故伤害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继续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长途班线客车、包车和客运站推广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发放挂图、车贴等宣传品,对损坏的宣传品要及时进行更换。二是加强客运车辆安全带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对客车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车以及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车必须安装使用安全带,并逐步扩展推广至所有客运车辆,督促客运企业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推动客运企业为所有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并引导旅客正确使用;要严格执法检查,客运站要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通过严格执法检查,提高安全带的佩戴使用率,使乘客佩戴安全带成为常态化。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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