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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王丽梅副会长谈“专车”和出租车服务

2015-01-16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近期,以"专车"服务为导火索引发了多地出租汽车集体罢运,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可以说互联网打车软件成为搅动出租汽车行业的"鲶鱼",由此带来更多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思考:"专车"服务是否合法?如何更有效地打击"黑车"?如何促进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如何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定位,破解打车难?这些问题中,不仅有多年遗留下来的老问题,更有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为此,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丽梅就出租汽车服务和"专车"服务等热点问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王丽梅告诉北青报记者,"专车"这样的打车软件在很多国家引发过讨论,情况不同。在印度,由于发生过一些恶性事件,目前已经被叫停。
  王丽梅认为,"专车"就像是"游医","游医"可以给偏远地区的人治病,但是无从医资质、有风险,所以需要打击和规范。"专车"可以给人们带来方便,但是没有依法取得许可,不合规范。
  王丽梅说,最近各地发生多起大学生失联事件,有的涉及命案,这些大学生打车,可能是在路边拦车,也可能是通过软件,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他们乘坐的车都是没有营运资质的,这样发生意外就很难追责,而且发生事故保险如何赔偿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公司对这些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公司公开表示他们的车取得了营运许可"。
  近期,全国多地都出台了严打"专车"的规定,将专车纳入"黑车"的范围。然而,"专车"较一般的黑车而言,辨识度较低,乘客也很难承认,打击起来具有困难。王丽梅认为,打击"专车"一方面是规范市场,更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乘客应该明白这一点,积极配合。
  既然打击"专车"如此困难,为何有关部门不直接叫停打车软件呢?对此,王丽梅认为,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应当依法依规用好,而不是应当有人用它犯罪就要封杀,就像许多诈骗利用互联网进行,但是打击的是诈骗,而不应是互联网。
  王丽梅表示,如何利用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更多方便,还需要法律规范,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如果车辆希望参与运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使"专车"合法运营。
  --摘自2015年1月7日《北京青年报》"专车"属非法运营 北京严查私家车用打车软件拉活
  王丽梅认为,打车软件和叫车平台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都是预约服务的一种新形式。打车软件如果能够为道路运输系统提升服务品质发挥有效作用的话,这个服务就是一种进步。
  "出租车不同于公共交通,从技术经济特征这个角度来看,公共交通的大容量为更多需要出行的人士提供服务,当然属于公共服务,而出租汽车是为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服务,则显示了其属于带有公共服务属性的一种特殊服务。"王丽梅认为,出租车是介于公共交通和私家车之间、带有公共产品性质、为独立的个体提供服务的一种产品。"出租车这样的经济特征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不可能把它当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式和方法。"王丽梅称,出租车在能耗、占用城市道路的状况方面都指向他只能为特殊人群服务。随着交通拥堵、尾气污染等城市病的出现,政府也在思考出租车的服务模式--由传统的招手停车模式走向预约模式,通过建设一个平台来引导消费向预约的方向延展。
  王丽梅表示,预约是一个平台,比如嘀嘀打车之类的打车软件,就是在政府号召预约打车的背景之下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预约技术。柏拉图曾说,在不损害大多数人的权益同时,使一部分的人福祉得到增进,那就应该视同进步。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成果,如果能够为道路运输系统提升服务品质发挥有效作用的话,这个服务就是一种进步。王丽梅指出,很多人尤其是青年人依赖于手机服务,打车软件的产生带来更多的还是优点,只要大家慢慢形成预约的习惯,就可以减少很多城市病,政府也是乐见其成的。
  "有些人愿意打电话、有些人愿意网上预约,有些人喜欢手机预约,只不过是叫车形式不同而已。"她说:"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技术进步可能在某一方面发挥的功能会比较高,也可能会有负效应,社会要做的就是要把正效应强化起来,负效应渐渐地消除。"王丽梅认为,只要解决打车软件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一些负面的东西即可。"这就强调技术应用到行业当中的竞争要有度,一项技术给行业提供的服务最后的效果就需要政府部门和行业进行逐步跟踪评估,包括服务的提供商也应该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够扬长避短。"王丽梅说。
  --摘自2014年4月2日《新华网》王丽梅:打车软件和叫车平台没有矛盾冲突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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