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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出租车驻点营运的管理

2012-11-11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总体上来说,出租车属市内交通工具,主要服务于城市内的出行需求。随着社会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出租车跨城市服务将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长时间留守在另一个城市从事经营活动,是对当地经营者利益的蚕食,属于非法营运的形式之一,可是由于缺乏权威的界定标准,治理有一定难度。

  一般而言,中心城市的出租车市场较周边城市的出租车市场繁荣,出租车经营权的含金量更高,取得的价值也大。比较而言,外地出租车的营运成本低于中心城市的出租车,如果允许外地出租车驻点营运,将使本地出租车经营者蒙受损失,并最终挤垮本地出租车经营者。以深圳为例,其周边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权大都是通过竞买(或招标)取得,但与深圳出租车经营权的资源费相比要低得多,驾驶员的承包费用也相应要低。但是,周边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模式基本与深圳一致,多为企业管理,个人承包经营,与深圳的出租车竞争具有成本优势,并置深圳出租车于不利地位。显然,外地出租车驻点营运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如果这种现象不予制止,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出现“外地车”驱逐“本地车”的现象。记得世纪交替之际,曾经在深圳开出租车的驾驶员纷纺到东莞承包出租车,再驻深营运,导致深圳出租车市场供给虚增,投放受阻。

  如果一个城市存在着大规模的外地出租车经营现象,表明这一市场已经失控。许多城市早就认识到限制外地出租车经营的必要性,也曾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并试图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效果不甚理想,因此,急需创新,寻求更有效的市场规则与管制方法。

  现行管制方法一:载客限制型,即允许外地出租车将起点在异地,终点在本市的乘客送到本市,也允许外地出租车将起点在本地,终点在出租车车籍所在地的乘客送出本市,但不允许其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这是许多城市至今为止的通用做法。从理论上讲,这一管制方法于出租车市场发展,于乘客需求满足都有利,但取证不易,执法困难。常用的做法是先将驾驶员和乘客分离,然后分别提问驾驶员和乘客,如果驾驶员和乘客的回答一致,且不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载客的放行。否则,将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外地出租车立即驶离本市。实践中,如此执法存在很大缺陷:可能得不到乘客的配合,处理不当很容易侵犯乘客权利;有经验的驾驶员只要事先与乘客沟通好,就比较容易逃脱处罚;缺乏专门的执法队伍,执法频率和执法力度都有限,收不到明显效果;对非法营运的界定常常存在争议,有些驾驶员蛮横无理,有时还用武力威胁执法人员,执法中的风险常常迫使执法带有象征性。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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