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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住“黑车”疯 还公平公正

2018-09-07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五是对克隆车行政处罚较轻且查扣后的处理流程不清晰。典型的问题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车辆期限内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到期后解除扣押当事人不提取扣押车辆造成的保管费用如何承担,成为非常普遍而又棘手的问题。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执法需求,也是广大市民对打击非法客运不满的问题,这些不需要作许多理论论证,因此自然在征求意见时得到了社会公众认可,表决得到了人大常委的认可。

  ◇坚持“短、平、快”立法思路

  北京市制定本《规定》,从2017年11底提出到2018年5月底通过,立项、公众征求意见、政府通过、人大常委会两审通过,前后仅半年时间,这是目前交通运输行业立法速度最快的一次。

  制定《规定》中也有许多人提出:应当对出租汽车行政监管市场与政府调解关系等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在高端理论上分清出租汽车的管制基础,在大客运大交通的结构中定位出租汽车,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出租汽车的地方法规,其内容包括出租汽车定位、行政许可、行为规范、监督检查、自律、法律责任。这一主张可以简称为“高、大、全”的立法,该主张是完美的立法模式,但没有二三年难以成型,那么在中间的立法“空挡期”是难以实施行政执法的。因此这次制定《规定》的经验就是“短、平、快”,短到只有16个条文,问题导向认识一致审议平和,立法速度必然快。通过《规定》后,北京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说,这次《规定》是一次“法案”式立法的成功尝试。

  在立法工作中,领导、学者往往喜欢追求“高、大、全”的立法,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关注“好使”“管用”的立法,如果能够统一尚好,但在效率效益上难以统一时则往往牺牲执法需求。此外,有一个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说:一部法规这么多内容一起表决,我对其中一两个条款不同意,其他都同意,如何表决?投赞成票不是我完整意思,投反对票对不住这么多条文。这两方面的问题,这次采用“短、平、快”的法案式立法确是给我们新的启示。

  ◇坚持科学立法原则

  立法是科学,不仅遵循调整对象科学发展的规律,还必须遵循法律自身的科学性。例如:在《规定》(草案)中曾经有人建议拟定过两个条款,对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一是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二是吊销驾驶人员驾驶证件。如果通过对于打击非法客运显然是“给力”的。但立法要遵循“谁许可,谁吊销”的规则,外地许可机关考试发放的驾驶证件,本市执法机关无论从法理还是信息化技术角度都难以吊销。此外对于行政许可中违反经营性法规,限制物权类登记的合法性、合理性还存在较大分歧。最终删去了这一条款。另一个是对于非法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规定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低罚款为3万元,这对于打击非法出租经营无疑是提高了力度,但国家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于超过7座的大客车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也是最低罚款为3万元。如果都统一为这一罚款数额,显然对危害较轻的非法巡游出租汽车是不合理的,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也给行政执法人员增加了执法的风险。因此最终《规定》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坚持法治统一原则

  法治统一是《立法法》原则,这次采用这一原则解决了许多争议的问题,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对利用摩托车及三轮车、电单车、残疾人机动车等非机动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等)非法经营谁执法问题。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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