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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2015-02-12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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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遵循市场规律,是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四个交通”的关键抉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城乡交通运输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为服务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交通运输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提高推进发展的能力,努力开拓中国特色交通运输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2)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提升服务、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交通运输生产力,努力开创“四个交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3)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总目标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交通运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和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能力显著增强,形成更加成熟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作用。立足于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依法推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推动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推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坚持注重实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推动交通运输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在改革中要突出问题导向,敢于攻坚克难,加强探索创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改革,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广泛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切实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做到稳中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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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
  (4)深化交通大部门制改革。加强综合交通运输制度建设,推动国家层面出台加快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部与部管国家局之间的职责关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完善部管国家局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统筹地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管理,加快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改革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改革试验区。
  铁路、民航、邮政的其他改革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具体研究部署。
  (5)完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机制。制定出台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建立跨区域的交通运输规划编制协调机制。落实国家规划、政策、规定,完善各种运输方式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完善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作用。探索建立交通运输与国土、住建等部门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
  (6)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制定完善多式联运系统、综合交通枢纽等建设、服务标准,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标准的有效衔接。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进货运“一单制”、客运“一票制”、信息服务“一站式”,实现综合运输一体化服务。完善国家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运输服务协调机制,提升综合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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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快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
  (7)完善交通运输市场规则。建立公平开放、统一透明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分类建立负面清单。探索交通运输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全面清理交通运输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8)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逐步放开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竞争性环节价格。提高公共交通、农村客运、航道等公益性服务定价透明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港口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对竞争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完善各种运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实行不同定价,更好地发挥价格在合理调节出行需求中的作用。
  (9)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域的行业信用体系。针对不同交通运输从业主体,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安监等部门信用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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