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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营改增”面面观

2013-03-20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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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建议

  对客运企业按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3%。道路客运不在此规定的列举范围之内,但事实上,道路客运和公交客运有许多共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因此,将道路客运纳入可选择简易办法纳税的范围之内,是符合“营改增”原则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目前广州已开始试点,对客运企业采用了“可选择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建议其他试点地区做同样操作,让企业自主选择纳税方法。

  对承包经营车辆实行定额征税。“营改增”将使承包经营困境重重,除非完全改变经营管理模式,否则无法达到增值税的征管要求。承包经营车辆比重远超公营车是客运行业的一大特点,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经营管理方式还做不到,而“营改增”却迫在眉睫,因此,建议对承包经营模式给予特别的税收征管办法,保持其之前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水平及纳税方法,实行定额征收增值税。

  对税负上升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针对因“营改增”而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上海已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建议其他试点地区比照上海,实施财政补贴,同时尽量简化程序,及时拨付。

  尽快将“营改增”推至全国全行业,打通增值税抵扣完整链条。“营改增”的最终目的就是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目前客运行业税负上升的原因就是进项抵扣太少,占成本大部分的桥路费、保险费等都不能抵扣进项税,只有打通抵扣链条,将这些大比重成本也纳入进项抵扣范围,道路客运企业才能真正从“营改增”中获益。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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