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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2013-02-1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安全,强化风险评估与防控,完善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

  (五)规范重大决策程序。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研究出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推动配套制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保障。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价办法,定期对全国重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进行绩效评价。各城市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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