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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载运介质范围的复函

2016-10-28   来源:运输服务司  打印 字号:T|T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道路运输局《关于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鲁运货函〔2016〕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附录A,车用汽油或汽油(UN 1203)的罐体设计代码与石油原油(50℃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0.011MPa,UN 1267)的罐体设计代码均为LGBF,即罐体内的介质形态、计算压力、装卸口位置和安全泄放装置位置及要求均相同。根据GB 18564.1附录B,设计用于运输车用汽油或汽油(UN 1203)的罐体,其常用制造材料与汽油的相容性为优良或良好,这些材料在常温下与石油原油(50℃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0.011MPa,UN 1267)的相容性均为良好。
  因此,罐体设计制造满足GB 18564.1的用于运输车用汽油或汽油(UN 1203)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允许载运石油原油(50℃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0.011MPa,UN 126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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