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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办理相关事宜的复函

2016-10-28   来源:运输服务司  打印 字号:T|T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办理相关事宜的请示》(陕交字〔2016〕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包括立项和变更)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70号)进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企业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或者变更批件后,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批件核定的经营范围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权限进行许可或者备案。
  因此,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变更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向分公司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办理相关事宜的请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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