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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交运发〔2014〕236号)

2014-12-09   来源:运输司  打印 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1月19日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
  为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推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等方式。
  一、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一)编制目的。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的先导。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发展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在总结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研判发展形势、分析公众出行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大能力保障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二)编制原则。
  1.协调性原则。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交通发展与土地利用的关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设施用地应当提请纳入城市详细规划。
  2.系统性原则。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条件、公众出行需求和政策体系等内容,按照统筹城乡道路客运和区域交通协调发展的要求,系统规划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线网和场站,并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客运方式之间的衔接。
  3.适用性原则。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城市交通发展特点,并充分考虑用地条件、投资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适度超前的规划方案。
  4.开放性原则。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行业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采纳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论证,形成规划方案。
  (三)规划范围。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空间范围相一致。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需求和城乡客运发展实际情况,规划空间范围可适当进行调整。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时间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时间范围相协调,明确规划基年,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规划时间范围,一般可分为近期(宜为5年)、中期(宜为5~10年)和远期(宜为10年以上)。
  (四)工作阶段。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过程一般可分为工作筹备、规划研究、文本形成和审查报批四个阶段。
  1.工作筹备阶段。
  明确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与目标,确定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计划。收集城市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现状和规划资料,了解城市交通发展需求,广泛开展调研,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交通调查。
  2.规划研究阶段。
  对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包括对原有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形势,研究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任务和发展政策等。
  3.文本形成阶段。
  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评价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求,明确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研究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各分项目标,制定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报告,起草规划文本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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