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
2014-01-0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
T|
T
四、认真制定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长途客运线网现状和线网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应制定《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通过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报给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区、市)的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企业的《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书面版和电子版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交通运输部将相关信息汇总后通报给公安部。
《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试点企业基本情况;二是接驳点设置情况,包括接驳点名称、地址、休息设施情况、动态监控设备情况、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能力等;三是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情况,包括营运线路起讫地及起讫地客运站点、途中停靠站点、营运线路长度、详细运行路线、指定接驳点位置、该线路客运班车的车牌号及对应的接驳时间、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情况及型号等;四是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接驳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及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监督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和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中的线路逐条验收,严格审核,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根据试点企业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批准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对符合要求的接驳运输车辆发放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见附件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由交通运输部监制,全国统一编号并发放给各试点省(区、市),有效期限1年。原已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的13个省(区、市)在2013年发放的标识统一作废。
五、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
接驳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并放置在车辆内前挡风玻璃右侧。发车前,驾驶员要领取、填写并随车携带接驳运输行车单(见附件2),车辆到达指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交接车辆相关证件,填写接驳运输行车单,并由接驳点管理人员签字、盖章。接驳点管理人员要根据接驳运输行车单登记接驳运输台账。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道路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六、推进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作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子系统,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联系人:牛文江,电话:010-57459559,电子邮箱:niuwenjiang@cttic.cn)。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领取本省系统管理员账号,并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试点企业(包括接驳点)分配相应权限。
试点企业要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试点期间,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办理。各省应按照相关要求将试点企业参与接驳运输试点线路运输的驾驶员信息表(附件3)连同《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一并报交通运输部。
原已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应加快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改造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应全部改造完成,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