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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4-04-03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3月26日,重新制定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起草修订历经两年,受到省人大、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高度重视,2012年《条例》即被省人大列入立法计划。《条例》是在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全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修改会和专家咨询审查会,广泛听取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意见,并借鉴学习兄弟省份成功的立法经验后形成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反映了甘肃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标志着甘肃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制化轨道。
  《条例》从立法理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均体现了道路运输行业强化服务职能、加强执法监管、增强运输安全和环保的社会性发展趋势,将对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合法权益、提升交通运输部门服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明确了改进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在客运班线等公共资源配置中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体系。二是将新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物流业纳入调整管理范围,完善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三是注重法规顶层设计,将国家产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贯彻节能减排发展战略,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在污染物排放和燃料消耗量方面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性要求。四是强化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措施严厉。明确要求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标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增设了连续驾驶四小时休息等制度。五是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责任,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六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在公共汽车线路、站点设立、调整票价方面的职责,保障公共汽车路权优先。七是鼓励采用集装箱等专用装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为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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