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评审。
1.工作业绩考核:申报人撰写能反映本人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技能水平的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字,主要包括从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工作期间的教学经历、教学业绩、教学管理、培训指导、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技术成果与推广、参加技能比赛、获得荣誉、发表技术论文等情况。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申报人提交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理论教学或驾驶操作教学教案,主要包括教学科目、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时间安排、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所使用的辅助教学工具或车型等。
(三)考评成绩认定。
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占考评成绩的50%(理论知识考试占20%,技能操作考核占30%);综合评审成绩占考评成绩的50%(工作业绩考核占3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占20%)。
四、考评组织
(一)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会同部人事劳动司和部道路运输司负责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
申报人员的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选取符合鉴定条件的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具体鉴定任务;没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省份,选取开展过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单位作为考点,按照有关规定报部职业资格中心申请建站。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工作机构。
(四)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的培训工作。申请人自愿参加培训。
五、职业资格证书
对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统一颁发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