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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如何不再“滴血”

2018-10-10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从温州女孩被害看顺风车的治理

  近日,滴滴出行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今年5月,郑州市发生了空姐乘滴滴顺风车被害案,整改期内,8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女孩乘坐滴滴顺风车途中遇害。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侵害乘客生命安全恶性事件,花样年华的生命就这样骤然逝去,暴露出滴滴出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应急处理机制的缺失,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由此也引发了公众对于顺风车安全性的讨论,如何对顺风车综合治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以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两起案件为什么都是滴滴,都是顺风车?

  根据媒体报道,郑州空姐和温州女孩都是因为打了滴滴顺风车而在途中遇害,所不同的是,一个发生在晚上,一个发生在白天。滴滴旗下有快车、专车等多项业务,只要有一个手机号就能注册成为一个顺风车车主,几乎是“零”门槛。比如,5月份郑州空姐事件中的罪犯刘振华并非合规顺风车车主,而是冒用其父亲的帐户,就成为了顺风车车主,平台与司机之间的交互都是通过互联网方式实现,几乎不存在对司机的管理。加上滴滴为了降低成本,大量客服外包,平台对司机的管理成为空话。一些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平台企业,一味追求流量、追求规模、追求经济效益,以谋求上市、提升估值为终极目标,长期忽视安全管理,也为乘客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更有甚者,大量使用无资质的车辆和人员,假借顺风车之名从事非法营运,保障乘客安全成为空中楼阁。

  ◇滴滴的顺风车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从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来看,对顺风车持鼓励态度,同时也要求顺风车合法合规发展。顺风车与滴滴出行业务中的专车、快车,及巡游车、网约车服务本质的区别在于,顺风车是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顺风车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由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合乘者与驾驶员出行线路相同;三是由驾驶员和合乘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合乘里程内所消耗的油电气费和道路通行费等)或免费互助。根据国家政策的本意和顺风车的本质特点,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当有一定限制。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如上所述,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各地城市的规定,具体而言,目前的“滴滴顺风车”,如果所收取的费用并不是真正在成本内分摊,有高于成本的盈利空间;而且车主每天每车远远高于2次或者4次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很可能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出台的2016年第60号令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规定了具体的许可条件。目前有许多不符合规定的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这也让许多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车辆”流向了滴滴顺风车,这也是滴滴顺风车频繁出事的原因之一。

  为规范顺风车,各地很多城市也相应出台了顺风车的监管规则。对顺风车的定义、每日合乘次数、车辆备案、平台的义务等都做了规定。比如,北京规定,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的车辆为7座以下小客车,由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实名注册,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上海与北京的规定基本相同,同时,上海还要求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广州规定,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2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深圳规定,分摊出行成本的,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合乘平台每天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3次。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青岛则规定,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4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营运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天津规定,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道桥通行费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2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凡是不符合国办发〔2016〕58号文中规定的顺风车定义或者不符合各城市人民政府对顺风车规定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拼车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都不是合法合规的顺风车。在实践中,包括滴滴等在内的各类出行服务平台,如果其顺风车业务逻辑设计或规则,与当地监管规则不一致,合乘的费用过高,同一车主单日内的顺风车接单次数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要求,不符合当地的监督规则,或者频次过多,甚至同一车主单日无限次接单等,那么就背离了顺风车的本义,而异化为一种非法营运服务。长期以来,个别平台公司在同一个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提供网约车、顺风车服务,误导广大乘客,提供大量不符合顺风车标准的出行服务,涉嫌以顺风车名义提供非法网约车服务,查证属实后,应当以非法营运论处。对于假借顺风车之名义从事网约车的活动,应当进行严厉打击。

  ◇治理顺风车的建议

  2018年6月28日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些新业态发生的安全事件、质量问题……既要包容审慎,又要坚守安全质量底线……对潜在风险很大,特别是涉及安全和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这也适用于传统业态的监管;对以创新之名行侵权欺诈之实的,要予以严惩。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门制定的2016年第60号令,“网约车”和“顺风车”的法律属性是不一样的。“网约车”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即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而“顺风车”,亦被称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属于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即“网约车”)的范畴。禁止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网约车服务。

  本次乐清女孩被害案突显出滴滴出行在安全保障方面的重大漏洞,在应急处理机制方面的重大缺失,其三倍补偿的承诺貌似温情,实则暴露出对生命的漠视,对乘客安全的漠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相关企业必须拿出行动,亮出诚意,合法合规运营。同时,也必须理性得看到,对顺风车的治理是刻不容缓的,需要多方共治,联合监管,多措并举。

  平台企业必须合法合规运营,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是顺风车治理的前提,否则一切均无从谈起。第一,平台企业要按照国家政策和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坚决禁止接入新的不合规车辆和人员,进一步清理不合规车辆及驾驶员,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清理情况。坚决杜绝非法网约车经营服务等非法运营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二,平台企业要坚守安全底线,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承运人责任,全面排查整改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把乘客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第三,平台企业要如实提供运营数据。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要实时、全量、真实地接入网约车政府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切实加强线上线下运营服务管理。第四,平台企业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像滴滴出行一类的平台企业,社会化程度极高,应当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加强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共同维护行业平安和稳定,维护乘客合法利益,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平台企业义不容辞。

  将联合监管落到实处。第一,要加强严格执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门制定的2016年第60号令对从事网约车的平台、车辆、人员的准入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义务和责任,对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进行了规定。同时,各地也根据国家的规定,出台了具体的网约车管理和顺风车管理规定。对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长期向未取得从业资质的驾驶员和车辆发送网约车服务信息,对发现的非法客运、恶意刷单、“马甲车”等问题迟迟不予纠正,长期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等行为,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甚至可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要加强联合监管。网约车作为新业态,其监管涉及通信、发改、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2016年第60号令也明确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对不合法不合规的运营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当地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平台的联合惩戒、撤销经营许可证、APP下架、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止停机整顿等措施,决不姑息。第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联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对网约车非法营运和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查处,对有组织的大规模非法营运和有组织的暴力抗法,将纳入扫黑除恶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查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信用监管,落实联合惩戒。近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958号)文件,明确指出专项治理的对象范围包括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城市出租企业(含巡游和网约出租)。严重失信主体将列入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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