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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黑车有招:举报有奖

2018-07-20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所谓黑车,就是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使用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违法经营活动。这样的活动几乎在各地都发生过,更有甚者为了谋取不义钱财伤害乘客生命安全,严重冲击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甚至公然挑战法治道德底线,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聚众上访给政府施压,达到掩盖其非法经营的目的。黑车横行法理不容,严厉打击黑车既是交通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维护新时代文明安全诚信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的基本要求。对举报行为予以奖励,正是发挥社会监督优势,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黑车运营活动的又一有力举措。

  ◇举报尤为重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要求,在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中,穿着制式执法工作服、驾驶制式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巡逻在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站场,形象直观震慑力强。但是黑车经营者一旦发现执法人员便相互告知,黑车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执法人员一走,黑车,很快又偷偷地回来。市场治理效果不理想,人民群众不理解,有人甚至怀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理市场的能力。

  工作和生活中广大群众离不开交通出行。他们与城市公交、班线客运、出租汽车等接触最多,也是黑车经营者服务和争取的对象,可以说没有了群众的乘车需求,黑车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谁一不小心乘坐了,谁被黑车坑骗过骚扰过,什么地方黑车聚集过,甚至有的人还能拿出拼车、顺风车、爱心车、车友会等一大堆样式的黑车名片,有的人手机上还有几个互助出行的微信群。黑车虽便利经济但是不实惠,大部分群众对黑车绕路、强行合乘、要高价、骂人打人等非法经营行为心有余悸,心理上抵触违规经营,渴求乘坐合法、方便、快捷的正规客运车辆。

  发动人民群众投诉举报黑车,能够弥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打击黑车的信息劣势,有利于执法人员及时发现黑车线索,制止和打击黑车经营行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群众投诉举报的必要性,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微博、宣传栏、宣传册等媒介,开展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知识进企业、进站场、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等普法宣教活动,使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提高大家认识黑车、拒绝黑车、举报黑车意识,营造全员监督黑车的社会氛围。

  为了鼓励群众积极主动投诉举报黑车非法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政府公开的投诉电话、网站、公众号、微信、微博、QQ、电子邮箱、专用信箱等渠道为群众投诉举报黑车搭建平台。具备条件的,要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投诉专栏,保证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依法处理群众举报

  不管群众通过什么渠道投诉举报黑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都要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好《举报记录》,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填写《立案审批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对于不予立案的要将理由告知实名举报人,并归档留存;决定立案的要认真予以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要全面、客观、公正,特别是首次向案件举报人、涉嫌违法经营的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要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对举报人、涉嫌违法经营的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都要认真核查、一视同仁,并告知其对提供证据真实性负责。特别是在对作为物证的黑车予以暂扣时,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黑车非法经营者或者其他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暂扣车辆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在日常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举报人与黑车非法经营者因为运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甚至出现肢体冲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人临时控制黑车,双方向警方报案,举报人投诉黑车非法经营者多收费、收费不出具票据或者不按约定路线、时间、目的地提供服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向警方提出责令黑车非法经营者予以经济赔偿的要求;黑车非法经营者认为举报人别有用心、故意找茬或者帮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钓鱼执法,向警方提出立即责令举报人返还其车辆并追究举报人非法扣押车辆刑事责任的要求。遇到这种情况,鉴于举报人与黑车非法经营者属于运输合同纠纷,黑车定性、处理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警方一般情况下会将该案件予以初步记录,并移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立案,经过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黑车非法经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依法对黑车予以暂扣,按照法定处罚程序给予黑车非法经营者行政处罚;经过进一步调查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认定有关事实核实相关证据,举报人反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要当场告知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处理结果。

  ◇依法及时兑现奖励

  依法对举报人奖励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是弘扬社会正气、激励举报人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拓展搜集黑车非法经营信息渠道,精准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明确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承办机构、奖励原则、操作标准、举报渠道、奖励额度、领取时限等内容,依法将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多人多次举报黑车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多人联名举报黑车的,要对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给予奖励;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尽量为举报人领取奖励创造条件。通过公告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情况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公告举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联系住址等信息,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也要争取财政、安监等有关部门支持,联合出台举报黑车予以奖励的规范性文件,报当地法制部门备案后,对具备条件的举报人给予表彰鼓励。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鼓励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投诉举报黑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有关信息,依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同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加强执法监督,决不允许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结成非法利益链,严禁通过欺骗、暴力等形式陷害无辜驾驶人现象发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的,要主动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律师或者法制工作者的解决建议,告知其依法向警方寻求帮助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举报人涉嫌非法扣押车辆或者敲诈勒索当事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实行刑事调查。

  (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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