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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面面观

2017-06-0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辽宁是全国拥有出租汽车数量较多的省份之一,传统巡游出租汽车9.3万辆,经营业户2.3万户,其中个体经营业户2.25万户。近年来,辽宁省网约车新业态迅猛发展。2016年7月国家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意见的出台带来了新的契机,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找准工作着力点,辽宁积极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目前,沈阳、大连、鞍山等5市全面启动网约车准入许可工作。其中,沈阳已完成神州、首汽、滴滴3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发证,正在推进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网约车审核办证等工作,共有5000余人报名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700余名巡游车驾驶员申请增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证,4000多辆车申报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大连已完成首汽、神州2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发证,基本完成大连天方管理公司旗下“全在用车”平台申请许可,共有近5000辆网约车申报网约车车辆运输证。鞍山正在受理首汽公司经营许可,其他各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受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网约车审核办证等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法律法规建设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从2014年初《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到2016年11月11日,省第十二届人代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的立法工作前后经历了近3年时间,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涵盖巡游车、网约车、汽车租赁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是辽宁省第一部专门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8章64条,对行业发展目标、总体发展原则、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行业改革方向、新旧业态融合发展等均明确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契合行业改革新思路。《条例》既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又结合了辽宁省实际,对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予以调整。同时,为切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确保行业稳定,按照“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方式,并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责任主体的原则,给各市留有政策空间。

  覆盖出租汽车全领域。《条例》适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和汽车租赁服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此外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立法解释。同时,《条例》从统一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模式出发,明确设立汽车租赁行政许可。

  发挥城市政府主动性。近年来,辽宁省大连、鞍山、抚顺三个市出台了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和本溪两个市出台了本市的政府规章,《条例》作为省级层面出租汽车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按照国家关于交通运输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整体形势,更加突出市、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通过设定立法授权条款9项,充分鼓励各城市积极探索出租汽车改革新思路。

  突出信誉考核权威性。结合“信用辽宁”建设的要求,《条例》强化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退出机制,以经营信誉考核为抓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分别规定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誉考核制度,将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条件,通过惩戒机制引导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经营、履约诚信、文明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全面规范裁量权。按照现行立法工作要求,《条例》设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全部取消自由裁量,近30项行政处罚全部固定数额实施处罚,不再设立自由裁量空间。

  提高执法可操作性。深入细致调查研究执法案例,梳理总结了多年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并在《条例》中重点予以明确。比如,明确规定“非出租汽车设置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营运设施、标志,并处三千元罚款”,为解决黑车、套牌车、残疾人车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降低非法营运处罚金额,由原来《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三万元至十万元调整为五千元,违反两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罚款两万元;明确规定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运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抵缴罚款。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辽宁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不断提升出租汽车供给质量和效率,增强对消费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

  推动互联网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推动现有出租汽车电召平台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融合发展。根据网约车发展业务需求,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许可和驾驶员考试信息录入、查询、证件打印等功能,满足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人员证件管理工作需要。积极推进网约车监管平台建设,将网约车监管平台建设纳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中,构建功能完善、分工明确、数据完整、便民高效的网约车综合监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网约车行业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2007年,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经营信誉考核工作,2013年专门出台了《辽宁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细化、完善了考核内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奖惩措施等内容,并开始专项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016年,全省共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20余万人,出租汽车经营者472家,评定AAA级经营者99家,有效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履约诚信。

  改进提升服务质量。近年来,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先后开展了“讲文明、树新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一系列活动,各地市同时开展了“文明的士”、“好的哥、好的姐”等系列区域主体活动,共培树出51个先进集体和298名先进个人,全省雷锋车队、党员先锋车队、星级车队总数达到48个,出租车1942辆,驾驶员2385名,品牌出租汽车达到3.6万辆,占比38.7%。

  大力推进新能源车辆应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的通知》,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交通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质监局、环保局等10个成员单位间部门协作,细化目标措施,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油改气”工作。目前,全省城区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汽车5.6万辆,占城区出租汽车比重从2014年的67.6%上升到96.3%。

  (作者: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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