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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旨:畅通出行 便民利民

2015-11-13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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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意见稿规定,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市级或者县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还设定了一系列条件。有人认为这是管理所需,也有另外一种声音说这是画蛇添足。这样的申请有必要吗?
  徐文强:这样的申请肯定必要,因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经营者具有本地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在车辆接入、驾驶员培训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把关。专车和传统出租汽车都是提供客运服务,车箱里面有驾驶员也有乘客,保证乘客的安全,保证服务质量,是优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在一个城市,不管大城市小城市,运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安全出现了问题,不管是传统出租汽车企业,还是网络平台,需要相应管理机构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和处理,及提供服务。其它的所有运营方式,短途客运、长途班线运输,包括传统出租车客运都是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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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意见当中还提到了车辆的报废年限,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网约车很多都是兼职的,不该规定这么严,这样规定会消灭出行领域共享经济,已经被大家习惯的快车、专车就会因此退出市场,退出之后又会出现打车难,好像和交通运输部多次强调的鼓励创新不太相符?
  徐文强:我国对于运营和非运营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在车辆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管理制度。报废年限也是一个重要的不同方面。对于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主要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来进行管理的。小型、微型的出租客运汽车年限是8年。与传统的出租汽车相比,网约专车一般档次比较高,在制度设计安排上,要求它提供差异化、高品质服务,也要求使用高档次车辆。各地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考虑安全、节能减排、车辆使用强度和经营者成本等因素基础上,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自行确定车辆的标准和具体运营年限方面要求。这次改革中,规定了从业的资格条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现在市场上的专车、快车、顺风车这些市场自发形成的产品形态,存在了一些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运营安全没有可靠保证等问题,那就需要制定有关的规范来进行管理。这是制定这个管理办法的一个初衷,通过管理办法设定运营条件,规范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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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顺风车是什么样的考虑,是否想过通过加强监管来使顺风车模式继续下去呢?
  徐文强:这一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对拼车、顺风车有专门的制度安排。这两天我也从网上看到,有的网友担心这个管理办法会不会把顺风车给扼杀了。我认为是一种误读,这个担心是不存在的,新制度安排正是为了鼓励、规范顺风车的发展,而没有进行扼制和制约。拼车、顺风车必须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分担成本的一种出行方式。拼车、顺风车出行,都可以缓解城市的拥堵,方便公众出行,促进节能减排,具有很好的积极意义,应当鼓励。北京市鼓励拼车出行已经好多年了,实践证明也有比较好的效果。但是这里边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条件,车主本身就有出行的计划,而不是有人要走,你去搭客。车主早先发布他在这个时段往这个方向有出行计划,行使途中捎带乘客,免费或者是仅分担燃油成本和通行费用成本。专车服务它是职业化的运输,它本质是满足出行需求的,是专门提供运输服务的,除去运营成本之外还有盈利。这种服务模式与拼车是有本质的区别。意见中规定的是专车平台不能以拼车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禁止它以合乘、拼车、顺风车的名义来搞非法营运,而不是限制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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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定价权为什么下放给地方?
  徐文强:我们国家出租汽车的管理体制,是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各地城市千差万别,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出租汽车的数量,多少企业、多少车能够保障需求,是根据各个城市的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水平、出行结构等来确定的。价格关系也是出租汽车管理的一个方面,执行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把这个权利放到地方管理符合实际情况。中国城市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一个制度不发挥地方城市政府作用,不考虑实际情况,不发挥管理积极性,也是一种管理上的过多干预,说得严重一点就成为了一种瞎指挥。放给地方,地方政府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大的顶层设计的架构下,灵活采取符合当地实情的措施。不论采用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下面要兜底,上面要封顶,因为广大老百姓在出租车出行中没有多大议价权,否则,最后损害的必定是乘客的利益,同时也会导致整个市场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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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意见当中把所有的出租车分成了巡游车和约租车两类,他们有什么样的界限,如何让这两者能够公平竞争又和谐相处?
  徐文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预约出租汽车是出租汽车的两种业态。大家对传统的出租汽车不陌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就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一种新业态。这业态虽然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比较好的出行服务体验。这次改革的制度安排,就是根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的法律框架,是在有许可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新老业态采取了一种分类管理的模式。具体来说,巡游出租汽车,是传统的出租汽车,仍然要求它用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易于辨别,易于监管,可以说通俗一点,它是可以通过“扫马路”的方式,通过巡游的方式途径来提供服务。当然传统出租汽车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的方式提供服务。网约专车,它是不同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方式,不能通过巡游的方式到街上去巡游揽客,只能通过网络预约,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区别。专车车辆的档次应该明显高于当地主流的巡游出租车的档次。只有拉开车辆的档次,才能够差异化发展。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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