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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道条突出适用性

2014-02-2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运用了新的立法技术,吸纳了新的法制要求,针对道路运输行业改革发展,体现出着眼未来的前瞻性、事权划分的合理性、紧扣实际的针对性、安全监管的综合性和行业发展的持续性等新特点。《条例》的修订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地方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为重庆市道路运输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总结了重庆市近年来道路运输管理和发展经验,紧扣道路运输行业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细分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主体管理责任,丰富了管理内容,完善了管理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适应了打造“法治运管、诚信运管、服务运管、安全运管、和谐运管”的现代化道路运输行业及建立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是一部切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实际,具有较强适用性、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内容上做了较大充实和调整。一是《条例》将汽车租赁经营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新增和确立了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了汽车租赁经营者行为规范,如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不得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等;对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制度。
  二是调整和下放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条例》将原由市政府规章委托下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和主城区外毗邻区县间班车客运线路许可,调整为法规授权下放;将包车客运手续审办机构明确为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汽车客运站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的备案登记机构明确为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客运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政处罚。
  三是新增和完善了管理规范。《条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更换机动车上完好部件、不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出租汽车客运及其驾驶员电召爽约、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不开空车标志灯揽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不按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不在核定场所开展教学培训、教练员“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突出的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完善了相应的管理规范,设立了相应的处罚。
  四是丰富和增设了处罚措施。《条例》在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际,按照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客货运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经营等不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类别出现的违规行为,重新归纳整理了相应的处罚(理)措施,注重了处罚幅度与违法情节的匹配,增设了违规车辆停运、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责令停止招生、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同时,对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责令整改,或者是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设置了暂停办理有关业务或暂停新增班线和运力等处理措施。
  (作者: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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