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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运输:推进长途客运转型发展

2014-02-13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去年接驳运输试点期间,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试点企业集约化程度低,试点省份少,没有实现连片,实施接驳运输的车辆数少,驾驶员共用水平低,接驳点利用效率不高,导致接驳运输成本较高;接驳点设置难,试点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不足,接驳点缺乏统筹规划、网络化程度低,降低了接驳运输的组织效率;接驳运输组织管理技术水平不高,安全监管手段不足,制约了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和车辆运行效率的提升;部分地区对接驳运输认识不到位,推进力度不够,长途客运夜间通行管理和接驳运输车辆通行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接驳运输车辆通行不畅。
  针对上述问题,经与公安部协商,2014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既坚持了前一段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又实现了诸多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为保障接驳运输车辆顺畅通行提供了基础保障;二是扩大了试点省份范围,在原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试点省份涵盖了主要的劳务输入输出大省,基本实现连成片、串成线,对集约利用接驳点和线路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三是注重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建立了“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识别系统,把接驳运输车辆作为重点营运车辆的重点予以强化,接驳运输动态监控更为高效;四是支持接驳运输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在全国多个省份设立子公司的道路客运企业整体开展接驳运输,将接驳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作为配置线路经营权的重要指标;推动建立接驳运输联盟,有效打破市场壁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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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将更有深度、广度
  严格落实两部通知精神。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是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做出的系统部署。《通知》要求各地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狠抓落实;坚持“试点先行、安全第一、积极稳妥”的原则,择优选择接驳运输企业,规范选择接驳运输线路、车辆及接驳点,认真制定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推进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并积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实施联合监督检查,落实支持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主体作用。开展接驳运输是部推进长途客运转型升级的长期工作,核心是推进长途客运资源的整合和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运营,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提升长途客运自身发展质量和服务效能。至2013年8月,实际实施接驳运输的车辆数量不足各省上报方案中接驳运输车辆数量的一半,试点工作陷入困境,有的试点省份甚至出现停滞,主要原因是部分试点企业对接驳运输认识不到位,简单地认为接驳运输就是应对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的一项临时政策,未能主动推进。近期,交通运输部将下发关于鼓励运输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也把接驳运输作为一项引导政策,各试点省份要以促转型、谋发展为接驳运输工作的核心目标,以培育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鼓励试点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发展,推进道路客运行业的转型升级。
  进一步加大线路资源整合力度。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实施客运线路资源整合,鼓励试点企业通过联合经营等方式统一开展接驳运输;逐步整合省域内长途客运线路资源,大幅提高长途客运线路的集约化程度。支持接驳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各试点省份充分发挥长途客运的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积极稳妥新增线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并将接驳运输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评分因素,促进长途客运线路资源向接驳运输试点企业集中。探索成立接驳运输联盟,统一实施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和服务能力建设,整合接驳运输线路和接驳点资源,建设公共接驳点,优化线路班次和驾驶员调配,打破地区壁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接驳运输企业集团化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集团化企业发展接驳运输,对于在全国多个省份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允许其具备接驳运输条件的子公司在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工作,且不占用所在省份的接驳运输试点企业数量指标。近日,部批复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试点省份内的20家所属企业整体纳入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其它骨干企业也将与所属企业整体开展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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