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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主体的疑问

2015-02-18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问: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几项违法行为相同,但实施处罚主体不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请问执法主体应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交通运输局还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运输管理所,还是都可以实施?
 
  佚名
 
答: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根据以上规定,法规已经明确授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监管道路运输市场的实施主体,包括许可、监督和处罚。发现来信中反映的违规经营行为,应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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