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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条例》的条款序目

2014-09-1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问:

  我处在运政执法过程中,就有关《道路运输条例》条款适用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国务院令628号)决定删去《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那么第二十二条以后的条款顺序应该相应的调整,即第二十二条要改成第二十一条,以后的条款以此类推。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国务院令628号)只是删去《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条款顺序未作调整,也未重新发布,所以第二十二条以后的条款顺序无需作相应调整,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北京市通州区运输管理处

答:

  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只是删去了原第二十一条,没有调整条款序目。在宣传和适用该法规时,应该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法律原文为准,不得擅自更改条款序目。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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