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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协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自律公约

2014-11-10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打印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全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维护行业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以建立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企业及全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会员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和全体从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单位应模范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经营
  第四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旅客服务的思想,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文明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条  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遵纪守法,执行政策,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自律,逐步增强法制意识。
  第七条  坚持钻研业务,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八条  坚持团结、互助、协调,共同承担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的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服务公众,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章  行业服务
  第九条  经营业户和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刷的票据,按章收费。不得擅自调整运价,杜绝恶性竞争和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经营业户必须听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第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车辆维护、服务提供及财务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切实做好行车安全和治安保卫预防工作。全体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车安全和治安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伤害。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向职工传达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学习行业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根据自身条件,尽快完成国际服务质量认证,并将投诉率降到最低水平。
  第十六条  驾乘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携带有关证件、佩带服务监督卡,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并做到仪容端庄,举止庄重,热情礼貌,服务周到。
  第十七条  驾乘人员要确保车辆车身整洁、卫生,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服务设施设备、标志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驾乘人员不得向旅客索要物品和小费,严禁违章使用票据;杜绝超载、甩客、兜客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要做到主动关心和帮助旅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更要服务热情、照顾周到;发现旅客遗失的物品,要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十条  驾驶员在车辆运行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范,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企业有义务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通报行业相关信息和情况,交流经验,信息共享,积极参加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本公约规定内容。在本公约执行过程中,鼓励企业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提出完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处理违反公约情况。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旅客运输企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约执行出现争执的解决。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可提请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按照《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范本框架内由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起草,经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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