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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协道路运输站场行业自律公约

2014-11-07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打印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道路运输站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规范、诚实守信、合作发展的运输经营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和维护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等综合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自律和引导机制,倡议行业从业单位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按照站场等级建设标准,做好站场基础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二)在签订站场运营协议书的同时,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公平对待合法进入站场的营运经营者,保障站场及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三)客运站应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定员管理规定,按国家核定的车辆定员人数售票、检票,不售、检超员票。货运站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按照货物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按照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进行作业,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四)客运站应严格执行运价管理规定,使用规定有效的票据和票证,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调整票价。办理旅客超限随带行李或小件快运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托运作业流程,在站场醒目位置明确告示价格及监督电话。货运站应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汽车客运站应强化安全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货运站应禁止超限、超高、超载配货,禁止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物品,不为无资质或证照不全者提供管理服务等。
  (六)客(货)运站应积极实施节点、接驳、小件网络化快运等新型运输方式的运营,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便利的实施场所。
  第五条  会员单位要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为运方、旅客、货主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
  (一)会员单位应结合客(货)运站的特点,合理设置值班室、调度中心、安全检查、机务检修、监控管理、站务服务、车场管理等相应岗位,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会员单位应健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服务礼仪、安全知识、企业文化、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培训;
  (三)客运站应建立网站及时发布班次信息,通过网上、手机、自助机等渠道提供便捷票务服务,站场之间相互建立客货智能化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开展进站配载(配货)、回程组客(货)等业务合作;
  (四)客运站应为营运单位合理安排班次,公布营运线路,起、止经由停靠站点,始发时间及票价,及时掌握客流流向、流量、流时变化情况,按规定调整和增减班次,维护站场良好环境秩序;
  (五)客运站应以星级服务为标准,大力推广"十字"文明用语,优化"三问一唱四交待、检票有序、安全提示、发车专人"等售检票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服务交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六)客运站应实现站场服务宾馆化,对顾客群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服务,对老弱病残旅客实施面对面贴心服务,对白领和学生顾客提供自助服务,对团体顾客提供上门服务等,使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智能信息化管理制度、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小件快运管理制度、星级服务管理制度、仓储装卸管理制度等,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服务到上、诚信第一"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合同、信誉及职业道德,认真及时处理和解决投(申)诉事件。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联手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交流站场发展创新思路,对站场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条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站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站场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站场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站场工委有义务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上报行业相关信息和情况,交流经验,信息共享,组织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各类竞赛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各会员单位之间相互监督。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公约执行机构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全国百强诚信站场等相关评比资格
  (四)建议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会员单位对公约执行机构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反映。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自律公约且有突出表现的会员单位,在《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等公开宣传,且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优秀会员评选表彰及围绕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开展的专项活动表彰。
  第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有争议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应提交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道路运输站场工作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七条  在本公约执行过程中,鼓励各会员单位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道路运输站场工作委员会提出完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范本框架内由道路运输站场工作委员会起草,经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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