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回来!登录免费注册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交运发〔2014〕201号)

2014-10-17   来源:运输司  打印 字号:T|T
  (三)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效能
  6.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培训机构,优化培训师资,明确培训内容,强化考核评估,运营单位应建立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和在岗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满足安全运营和优质服务需要。优先开展列车驾驶员、调度员和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7.建立关键设备设施运营技术条件准入制度。对信号、车辆、通信等影响运营安全的关键设备设施和系统集成,研究制定运营准入技术条件,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设备设施运营技术条件,建立健全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设备设施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质量达标、相互兼容,保障运行状态稳定可靠,不断提高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降低运营风险。
  8.强化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制度。新线开通运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进行系统测试检验,严格做到专项验收未通过不予评审、技术指标不达标不予通过、评审问题未整改不予载客运营。
  9.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明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规范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及时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整改落实。
  10.建立运营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反映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绩效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指标报送制度,推进统计数据报送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业运行状况,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实施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促进行业间交流、借鉴和学习。
  (四)深化应急建设,提升安全应急能力
  11.完善应急预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有关要求,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多制式的新形势,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2.加强应急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特点,结合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储备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保障运营安全。
  13.普及应急知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着力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时乘客恐慌和盲目从众等问题。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公众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培养公众公共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保障水平
  14.完善运营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系统监控预警功能,不断提升系统整体监控预警能力。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范围,提高监控系统的覆盖率,实现车站扶梯、站台站厅、列车等人员密集区域监控全覆盖,及时发现可疑事件和异常情况。
  15.鼓励建立集中式指挥中心。适应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发展形势,鼓励各地建立集中式的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利用智能化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指挥中心路网运行信息共享、一体化调度指挥、应急协同处置等作用。
  16.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完善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公众发布日常运营信息,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发布影响范围和公众应对措施,根据实际处置情况连续发布、及时更新。建立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上报渠道,发生重大运营安全突发事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强化协同保障,营造安全运营环境
  17.规范安全保护区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合理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要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切实加强安全保护区管理。建立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对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18.强化公共安全防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指导运营单位按公安机关有关公共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建立安防责任体系,完善落实各项安防制度,将治安防范和生产运营管理结合起来,把安防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恐怖袭击、个人极端暴力等严重犯罪活动的发生。
  19.加强乘客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安检制度,增加安检设备,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和日常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日常安检工作制度,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或者非法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安检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以需求为导向,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20.开展一体化运输服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主动协调,做好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制式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为社会提供更便捷、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21.加强服务质量考评。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加强政府部门对轨道交通客运服务的监管力度,促进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22.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及时答复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事关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具体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切实落实责任。要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管理、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申请专项工作经费,为开展各项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保障运营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足额投入和规范使用。
  (四)加强技术支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研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运营单位开展联合攻关,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标准制定、设备设施研发等方面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交通运输部
  2014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毕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