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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热线运政办件的法务问题分析

2019-08-28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近年来,12345市长热线(包括原交通运输服务监管热线12328),已经成为监督权力运行、释放社会压力、沟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整合后的监督机制更具便捷性,涉及日常民生的交通类办件数量上升。如何在法定职责和职能定位内高效便利地化解纠纷,亦成为提高办件时效与成效的关键。本文以若干运政类办件为例试作浅析,以期抛砖引玉,问道于同行。
 
  ◇对举证充分的质疑,调解是否应当终止
 
  投诉人牌照为浙E*****的汽车于2019年1月3日因事故到德星公司维修更换右后车门,提车时发现车门开关不正常。4月17日该车到4S店保养时再次对车门做了处理,提车后发现车门仍有问题,4月19日又到该公司处理,傍晚提车时车主发现其他3扇门的螺丝有拧动的痕迹,怀疑是4S店所为。运政机构通过调看该车4月17日进厂至4月19日交车期间该车在该4S店的视频监控,未发现该公司有对其他3扇门做过处理的迹象。4月30日下午双方邀请专业技师予以判断,技师认为该车门确实存在瑕疵,但未发现4S店对其他3扇门做过处理的证据。双方商定4S店再次对该扇车门做处理,待修复后双方再针对因前期4S店工艺不到位给客户造成的不便予以协商,其他3扇门不作处理。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运政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有异议;(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三)案件已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本办件中,车主质疑4S店动过其他3扇车门;4S店予以否认且有视频资料举证,第三方技师的鉴定亦支持其主张,按上述规章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此项事由的调解应告终止。
 
  ◇违法行为是否应由行为发生地运政机构处理
 
  有人投诉,5月7日下午4点20分,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南方大酒店门口红绿灯南面100米处,我推着婴儿车在人行道上经过,到路中间的时候,车牌号浙E****3(该车属于某市国运外事旅游公司)的旅游大巴车没有刹车没有礼让行人,非常危险,投诉人认为应由相关部门对司机加强教育(备注:某市下辖三县两区,两区为吴兴区、南浔区,该车业户注册地为吴兴区,违章发生地为南浔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释义简述如下:一、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二、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理依据: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依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即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鼓励来实现。从受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处罚的管辖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依据,受处罚行为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都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属地原则。行政处罚管辖的效率原则,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综上,本办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南浔,应由运政南浔分局办理为宜。
 
  ◇放弃听证又再申请听证,行政机关是否受理
 
  在案件处理中,投诉人自己提出撤销听证,但是在三日之内,他又要求重新听证,如何处理?车牌号浙E*****驾驶员因其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而从事网约车经营被查处,但其认为处罚过重,现场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书》,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予以受理。
 
  按照听证相关程序,某市运管局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专题会议,会上对案件查处的法律适用、处罚金额集中进行集体商议,并依法启动听证手续。听证手续办理过程中,5月23日上午当事人驾驶员要求办理处罚,并希望减轻处罚金额。执法人员告知因该案件已处于听证阶段,须由当事人驾驶员自行撤销听证申请后方能办理处罚手续。当事人驾驶员又于当天提交书面《撤销听证申请》,执法人员受理的同时告知其撤销听证申请须经重大案件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后,方能通知其前来办理处罚手续。经二次重大案件专题会议对撤销听证申请集体商议后,认定该案处罚适用、行政裁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维持15000元的行政处罚。5月24日上午执法人员将上述处罚决定电话通知当事人驾驶员,驾驶员提出因其经济贫困要求分期缴纳处罚。执法人员答复其须提供相关社区或街道贫困证明材料,并书面提交分期缴纳承诺后方可予以办理,驾驶员表示无法提供此材料。但其随后提出,既然维持原处罚金额,且无法办理分期缴纳,要求重新启动听证程序。
 
  2019年6月1日起已经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在法定三日内先放弃听证后又再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受不受理,该规章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从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前且决定或报批尚未作出前,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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