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回来!登录免费注册

影响货运物流企业成本的因素及建议

2016-10-10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
  通行费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高速公路收费偏高且标准不统一。过高的过路过桥费用已经影响到中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道路货运市场为例,2015年道路货运市场有喜有忧、有冷有热。企业由于客户压价和成本上升的影响利润率大幅下滑,一些网络型零担公司,更是由于代收货款出了问题,“跑路”现象时有发生。虽然2015年的柴油价格以下降为主,降低了道路运输燃油成本,但部分省市高速公路部门以改计重收费和提高超载超限运输的违法成本为由,变相提高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另外,虽然ETC通道有效提高了运输效率,减少了司机携带大量现金的烦恼,但货车却无法走ETC通道。
  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收入为3916.0亿元,占干线运输企业运输成本的20%左右,是运输企业的主要成本之一。企业普遍反映:一方面是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偏高。大部分地区10吨以上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费率在1元/公里以上,路桥通行费收费费率在20元/车次以上;另一方面,收费标准不统一。通行费收费标准均由省级物价、财政、交通部门确定,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依据有按整车重量、按过磅重量、按距离收费,也有按集装箱收费的。这样一来,导致企业难以合理估算运费。
  超限收费标准不合理,超期收费等情况依然存在。据货运物流企业反映,高速公路和国道由按车型收费改为计重收费,标准普遍提高,增加了运输企业的负担,各地的标准不统一,导致企业无法准确测算成本。大件运输等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过高,一些地方采取16倍的惩罚性收费,导致部分大件运输、车辆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的比例已经超过40%,成本结构极不合理。部分地区二级公路依然继续收费,部分地区保护主义严重,对外地车辆公路收费标准明显偏高。运送国家重大工程设施的大件运输企业跨区域通行困难重重,国家规定的大件运输许可“起运地负责”和“跨省互认”不能实现,跨省区公路仍然以分段收费为主,增加了车辆拥堵和能耗,不停车收费系统未在货运车辆中推广。
  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高速公路通行费全球最高,而通行费的可承受性全球最低。这导致变动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重过大,从而刺激了超载行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不合理的通行费是导致超载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副司长耿书海在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中指出:“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过高,各种过路过桥费已高达运输企业成本的三分之一。”如果再加上各类罚款,道路运输中通行费一块的费用能占到运输成本的五成以上。
  >
  营改增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以来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成本普遍降低,但道路货运企业税负却不降反升。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第一个环节上的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占物流企业成本很大比例的房屋租赁费、人力成本、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也尚未纳入抵扣范围。
  实施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需要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物流企业却难以在产生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期间费用等环节中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物流企业抵扣范围十分有限,大部分成本支出较高的项目无法足额抵扣。例如,以维修费和燃油费为例,物流企业只能在少数企业中取得两项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多数企业无法提供专用发票;还有部分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购置了大量的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短期内无需再增加固定资产,这使得企业无法享受到固定资产购置费允许抵扣的税收政策。过桥费、过路费也是物流企业的必要成本,占经营成本一定比重,但是这部分费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在税率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势必会增加企业税负。
  “营改增”本身是以为企业减负为目标,但实际上,道路货运企业的税负却是明显增加。由于道路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取得企业可抵扣11%,但道路货运企业经营多样性和应税收入核实难问题,导致企业实际运输业务大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小。由于我国道路货运中路桥费和其他杂费及罚款所占运营成本比重较大,且无法抵扣,企业能够抵扣的主要是油料、车辆维修等进项税额,而油料成本仅占实际运输成本的1/4左右,额度偏低。面对较高税率和偏低抵扣,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税负。同时,在这一背景下也导致部分企业在利益面前利用各种方式多抵扣进项税,而目前加油站也存在大量个人加油不开具发票的现象,给运输企业取得虚假油料抵扣发票提供了市场环境。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同时,也增加了运输企业的经营风险。
  我国道路货运业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过低导致企业生存困难和市场过度竞争的格局,也造成了货运物流行业各种长期以来存在、难以一时解决的矛盾,如超载超限。同时,道路货运价格的“天花板”效应,运输企业主要通过降低单位运输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其中固定成本的大小及其所占比例是决定是否选择超载的关键因素。过高的通行费、营改增造成的负税增加,是运输企业生存困难的两个主要原因,因此应当从高速公路体制和增值税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加以治理。
  >
  政策建议
  针对货运与物流企业道路通行费过高和营改增负税过重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关于通行费的建议。一是通行费征收管理需要公正、统一。收取通行费的主管部门应该切实治理收费费率不合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设置收费站点等不良现象,制定好收费政策,严惩收费违纪情况。二是拥挤路段可实行“可变收费”。有些路网货运频繁,流量相对较大,但是这也给道路通行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道路流通不畅,会降低物流行驶效率和服务运达的时间性。因此,可以在拥挤路段实行可变收费,即当道路出现拥挤的时候适当增加通行费的收费额,将部分车辆自行分流到其他可行路段;相反,对于车流过少、利用不足的道路,可以适当降低收费额,增加车流,提高道路利用率。三是适当降低通行费标准。对需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的地区,应该适当的降低车辆收费标准,给企业更多的支持,这样才能有助于地区企业的生存和货物流通的顺畅,加快原材料及货物的往来,有效地发展区域物流经济。四是尽量大规模地采取不停车收费。为减少收费站点从而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我国已经在全国实现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即不停车收费,可以有效地减缓因为设置收费站点过多导致的车辆拥挤现象,减少排放污染,同时减轻收费管理者的工作压力。五是让营业性货运车辆享受应得的政策红利。黄金周等节假日免费政策应该适用于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营业性货运车辆,企业使用合规车辆规范从事货运与物流服务,应该得到普惠性政策的红利,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行业经济平稳运行,让卡车司机得到应有的体面和关爱。
  关于营改增的建议。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最初营改增试点方案提出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结合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基本特征,尽快解决物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大增问题,切实减轻物流业税收负担。一是对物流业降低税负,统一税率。将“货物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合并,设置统一的“综合物流服务”税目,执行6%的统一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需要。二是允许集团型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尽快放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以适应物流业网络化经营的要求。三是建议尽快将车辆通行费纳入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范围。所有类型收费(政府还贷或经营公路)提供的车辆通行服务执行统一税率政策,参考执行现有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仓储服务、货运站场服务等)增值税的税率标准,按6%或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四是尽快解决无车承运发展的制度阻碍。重点解决无车承运人资质获取难、开票难问题,逐步修订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无车承运法律地位,完善无车承运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以促进无车承运人的有序发展。五是研究出台个体运输业户代开增值税发票规定,税率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主要通过外雇个体运输车辆、整合社会资源来完成道路货运业务,这是行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市场格局,但个体运输司机往往没有工商登记执照,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许多地方税务部门以此为由不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整个增值税链条出现断裂,企业税收负担加重。

责任编辑:毕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