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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管理新规疑点难点解析

2016-06-15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目前,许多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落实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问,其关键原因还是陷在原有规定的条条框框之中,总是用过去的规定和要求评价或判断新部令的执行。过去的部门规章已经废止,因此决不可用废止的规章来评判新的部令,一定要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吃透精神实质,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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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出台的背景
  交通运输部在1号部令颁布后,及时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维修规定规定》做了修正,分别以2016年34号令、35号令、36号令和37号令形式颁布实施,与此同时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2016),调整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读解任何一个法律法规都不能孤立地去学习和理解,必须将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阅读和理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仅就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涉及道路运输货运、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由相关规章来约束,必须融会贯通,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
  建立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管放结合、激活市场活力还权与民的理念,是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新的部令是在新《立法法》颁布之后修订的,因此是严格受《立法法》约束和《行政许可法》限定的。新一届政府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在民主和法治的旗帜下开展政务活动,一切从建设服务型政府出发,简政放权、管放结合,鼓励万众创新,活跃经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上述大环境和大背景下出台的新部令必须符合《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最大限度地约束政府权力,规范公权的使用,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从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角度出发,将涉及市场主体具体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细节问题移交给市场主体,最大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自主权,挖掘市场潜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力。将那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具体事务交给市场主体去解决,凡是推广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凡是通过行业协会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凡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途径能够实现的都交给市场主体,给予其权利的同时,将责任与义务同时交给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要适应新常态状态下政府监管模式的转换,这个问题是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必须解决好,否则就会出现乱作为或不作为情况。过去我们习惯了事前审批和管理,依靠前期控制解决后续可能发生的问题。新一届政府大力削减行政许可,积极推进事中事后监管。2015年国务院相继出台文件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标志着行政监管模式的转变,释放着管放结合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信号,要求建立事中事后双随机抽查制度和运行机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抓紧制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法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应用。
  上述要求对长期依靠事前控制、习惯运用审批、年审、路检路查和罚款等行政手段监管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机构来说,是重大制度行政改革,是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执法能力和智慧的一次大考验,对现有组织管理结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设置都是一种挑战,必须尽快适应,并学会运用双随机抽查制度和机制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对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维护计划、维护记录等监督检查必须转变监管方式方法,通过双随机抽查、质量信誉考核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好双随机抽查结果对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实行客观评价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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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再认识
  一是市场主体责任。此次新部令最大的亮点就是厘清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承担相关主体责任,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凡是涉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相关事项就应该归还给市场主体,政府不再过多干预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细节,在给予道路运输市场主体车辆技术管理权力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责任与义务,列出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的清单,要求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政府监管机构只管方向性、政策性和宏观引导方面的问题,放权于企、还利于民,充分调动经营者的主管能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车辆维护制度。过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强制维护制度,是由于绝大多数车辆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主管,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制定了大一统的强制维护制度。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全面开放,尤其道路运输商用车车型、品牌的聚增,道路运输市场车型结构由原来的几个品牌和型号,发展成上万个品牌和车型,道路运输不再是统一调度和调配,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气候、环境、使用条件及道路条件差异非常大,强制维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显露出某些弊端。原有的车辆维护制度是从政府监管角度出发,硬性统一维护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竣工检测,是为了方便管理,搞指定维护作业企业,凡是不在统一规定时间、地点和企业做的维护作业一律不予承认,还要予以罚款。如此硬性的强制维护,违背了车辆使用规律,同时也给市场主体带来了诸多不便,加之个别人利用政策本身的缺陷搞强买强卖,服务质量逐渐趋于恶劣,买证卖证问题凸显,增加了社会矛盾,客货运输主体对不规范的维护管理操作产生强烈的反感。再不改革将会使原本为了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完好的车辆维护管理和服务走向死胡同。
  新部令建立了周期维护制度,由道路运输市场主体依据GB/T18344推荐的维护作业周期、主机厂提供的车辆使用或维修说明书、车辆具体运行技术条件和车辆具体技术状况(包括使用年限和行驶总里程),客观、科学、合理地确定了车辆维护作业的周期。此次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实行大幅度改革,就是要把维护制度本质还其本来面目,达到制度设计初衷。60多年的车辆维护制度实践证明,坚持科学的维护制度,按照车辆使用规律和机件、润滑油、润滑脂性能变化规律,实施正确的维护,是保持车辆技术状况,确保在车辆使用全寿命周期内运行消耗最低、材料消耗最合理的有效途径。国外道路运输发达国家的车辆维护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车辆维护制度编制和部令修订过程中,收集到了日本、德国和美国大量的车辆维护资料,用于服务我国的车辆维护管理。
  三是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检验制度。此次新部令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分类管理的原则,突出了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自车辆注册日起超过60个月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增加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查频次,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这条规定既汲取了近年来我国道路运输车辆重特大事故的经验教训,也吸收了日本、德国和美国等道路运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突出了重点。
  对于维护竣工检测部令要求所有承担维护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检测、诊断、维护和修理的技术原则,应完备车辆进厂检验、维护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开具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竣工检验项目依据GB/T 18344规定执行。所需检测检验设备按表1配置。
  新部令将原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道路运输车辆实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改为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道路运输车辆实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同时将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核查和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业务交给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体现了其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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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管理就是服务的再认识
  此次新部令的出台,改革了旧的管理模式,在强化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从制度设计层面突出了管理就是服务,迫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在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整体要求下,将管理就是服务变为实际行动。
  新部令设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车辆技术管理基本要求、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车辆维护计划的编制和车辆维护记录等一系列规定动作。道路运输行业的结构特点表现为个体运输经营者占绝大多数,运输企业小散乱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这样一种行业格局,就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服务在先,否则无法建立起高效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运行体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简政放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大中型客货运输企业的示范作用,培育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渐规范。
  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应该遵循新部令的总体要求有的放矢地组织实施。首先,遵循建设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理念和目标,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客货经营者提供技术标准服务,帮助经营者梳理设计车辆运用、维护、修理和检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帮助经营者建立起车辆技术管理标准化管理体系,为正确有效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奠定基础。其次,帮助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建立起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使之能够正确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再次,通过必要的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人才培育和储备,提升其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的意识、技能和管理水平,确保掌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有能力自觉贯彻落实。
  (作者: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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