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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应用

2016-06-15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交通运输部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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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必要性
  有效填补案件证据空白。传统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现场执法时书证、物证、现场笔录等证据,而电子信息化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广泛采用。目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常用的电子证据主要有视听材料、通行记录、车辆定位数据、网上证据等。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增了电子数据作为八种证据种类之一。最近,浙江省高院、省法制办和省交通运输厅也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电子证据的使用。可见电子证据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并在案件诉讼中作为证据之一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当今“互联网 ”时代,电子数据在进行取证时有着与书证等传统证据不一样的方式。比如在对汽车维修店的检查过程中,检查维修店电脑系统中某车辆维修信息,在现场笔录中难以完全体现该维修车辆信息的全部内容;又如“黑车”通过非法信息应用软件,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和费用结算等等,这类违法行为都是通过信息化模式隐蔽交易,因此必须通过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对违法证据加以固定。
  解决执法力量不足难题。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点多面广,下辖子行业众多,承担着道路运输日常巡查、站场日常监管、举报案件查处等多项工作,工作量大,人员偏少。通过电子信息化管理,以监控执法设备辅助执法人员的日常巡查,将进一步畅通业务衔接,进一步提高一线执法效率,大大提升整体工作能力,在保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前提下解决了执法人员偏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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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电子证据的效力及取证方式
  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效力,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判断。
  收集主体合法。首先收集电子证据的人员要有合法的执法资格。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电子证据的采集一定要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制作的视听资料要有体现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内容,制作的法律文书要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其次,有关技术设备应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第三,一些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电子证据,要经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核或经过国家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提交。
  程序合法。电子证据是新的证据,需要一系列高科技手段和传统收集证据的方法相结合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其收集程序应是合法的,来源也应该是合法的。而在一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例子中,我们看到大部分案件因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重视证据内容的实质性而忽略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最终导致败诉。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执法程序合法,提取电子证据时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要求,不仅要提取电子证据本身,还要提取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
  形式合法。传统证据是以有形的方式存在而保存,而电子证据是以一些无形的数据信息存在,其存录的内容经常被改动,而且即使被改动或者添加也不易留下痕迹,另外,电子证据会因人为原因或因环境、技术等非人为原因使其安全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所以实际工作中,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数据库,做好相关数据安全和备份工作。
  电子证据取证方式。根据原始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是否被损坏、是否可直接获取、对取证主体资质是否有特殊要求等情况,通常将电子取证分成一般取证和特殊取证两种方式。
  一般取证方式。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原始数据载体保存完好,电子数据不需要借助特殊技术手段或设备就可以直接获取保全,取证工作一般只需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质的执法人员实施等情况下的电子取证方式。常用的一般取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书证形式,二是现场笔录形式,三是视听材料形式,四是保存涉案电子数据原始载体设备,五是复制备份。
  特殊取证方式。特殊取证是指需要借助特殊技术手段进行取证,或者取证环境复杂,需要邀请、委托具备特定主体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取证的电子取证方式。一是公证保全。即委托公证机关对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以国家证明权赋予电子证据更强的证明力。电子数据公证对象不仅是电子证据内容本身,还包括取证人员提取电子证据行为的过程,使得它具有保全电子证据的功能。二是司法鉴定。即委托具备相应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电子数据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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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的主要做法
  根据《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温州运管稽查三大队在确保行政执法每一环节和行为有据可查,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基础上,针对电子信息化证据工作主要做好三个结合:
  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相结合。大队将执法文书制作作为强化执法记录的重要载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了填写要求,要求执法人员准确应用、规范填写,确保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执法文书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每一期市局案卷评比查找出的问题,详细编辑汇总了文书制作注意细节,并将整理成册的问题汇总及时传达到每位执法人员,避免下次再犯同样错误。
  与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相结合。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细则,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等每一个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记录,通过运用执法办案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纸质和音视频记载,并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保了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到全程跟踪管理范围,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随意执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足道路运输综合监管平台“大数据”功能,通过道路运输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研判和比对,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后续处置。自综合监管平台投入试运行以来,已经对辖区运输企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执法过程中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工作流程,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方式,做到严格执法;注重执法形象和执法仪表,要求每位执法人员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中有关仪表举止、文明用语、服务忌语等有关执法礼仪的要求,做到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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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及平时执法工作中来看,电子信息化证据的应用确实规范了执法工作,丰富了执法方式,减轻了执法压力,使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趋于规范化,但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信息化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前体和基础,没有认识到信息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信息系统功能不完善,支撑信息化进程的设备不能完全满足业务工作的需求;三是专业人才匮乏。
  对于以上电子信息化证据应用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重视队伍建设。人才是电子信息化证据应用中最重要的因素。要重视行业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加大信息人才培养的力度,积极抓好在职人员的教育工作,增强信息化意识,促使他们不断更新观念,正确树立信息化管理思维。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化工作等技能教育培训活动,促使他们全面掌握并做好信息化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成立信息化工作组织机构,推进相关系统的应用,同时还要健全信息化工作考核机制,加大信息化的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措施落到实处。
  完善系统功能。证据的获取和保存是道路运输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要更新配备先进的取证设备,在稽查车辆上安装车载监控系统,稽查人员装备移动摄录像机,综合全面采集稽查现场的图像、语音数据,将详细全面记录稽查现场情况,这样对执法人员和经营者是一种保护和监督,对违法者可以产生一种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增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执法程序。电子信息化证据的应用最终的目的是服务行政执法工作,只有程序合法电子信息化证据才具有法定作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加强电子信息化证据的审查,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程序,证据的形式、来源、真实性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收集过程要记录,并做好原始数据的备份和后续管理,防止证据日后灭失。
  (作者:浙江省温州市运管局)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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