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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亮点解读

2014-02-21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注重吸收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新理论、新成果,既直面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共同问题,更注意结合实际,突出福建省特色,解决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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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科学发展原则
  着力解决行业发展实际问题
  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门新增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等管理职能。《条例》不仅涵盖了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传统道路运输领域,还设置专门章节规范新增职能。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审批流程,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要求,《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的设定更为严格,减少审批事项,采用备案形式。例如,《条例》规定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即可,无需重新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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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规划科学编制
  明确政府在规划编制中职责
  《条例》在总则的第三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合理引导、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在总则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并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将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并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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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晰行业范围界定
  为管理部门执法提供法律支持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界定了道路运输经营的性质和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统一纳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调整范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范围,将汽车租赁业务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并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实施管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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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行业节能减排
  促进行业规模化、环保化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采用甩挂运输方式,建设、改造满足甩挂运输要求、装备先进的道路运输站(场),按照标准化的生产业务流程和设施设备开展甩挂运输。”引导物流企业向规模化转变,鼓励运输企业采取甩挂运输模式,促进运输企业节能减排。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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