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各级运管机构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经营者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考核,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缩水”,要立即下发整改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一是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做好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二是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是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收费。
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驾培教练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信誉考核工作。发生运输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要视情节暂扣或取消其从业资格证件,运输企业要予以辞退。
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监督汽车客运站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按要求配备危险品检查设备。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员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把好源头安全关。
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行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货运场站、信息配载站的监督检查,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业户,要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达不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车辆,坚决停运整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管部门要督促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人,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技术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到企业检查时,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跟踪和反馈工作。
加强对驾培学校安全监管。在道路运输五大子行业中,驾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而且基础工作薄弱,近年来浙江省驾培学校发生的教学事故、行车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给我们行业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抓驾培学校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标准化要求着力落实驾培学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的建设,并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管。
加强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工作。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包括承包、挂靠),都必须对其经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行管部门要督促运输经营者及时准确报告。不报、漏报、瞒报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行管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按照事故级别,同安监、交警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责任编辑:毕丹